《公共图书馆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北京商报 2018-01-02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作为国内在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后的又一部法律,《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对于国内公共图书馆乃至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共计3153个,平均每43.85万人拥有1个以上县以上图书馆,每3045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有1个县以上图书馆,人均拥有藏书量为0.652册,相比往年略有增长。但总体来看,国内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网络并不健全,无论是人均藏书量,还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数量等,都有待提升。

对此,《公共图书馆法》在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

在服务上,《公共图书馆法》提出四类免费服务,分别为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明确图书馆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数字化建设方面,《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则应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在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以来,文化部方面表示将在深入开展公共图书馆法的学习宣传、加强对公共图书馆法的督导检查等方面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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